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62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4〕2 号
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L9WP5B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化工三路北段尼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第三轮国家空气质量帮扶 组对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尼龙扎带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该公 司尼龙扎带生产线配套建设有两组 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 置(1#2#),现场检查时尼龙扎带生产线正在生产运行,检查发 现 1#装置 UV 光氧箱内 80%UV 光管故障(不亮),2#装置 UV 光氧箱内 90%UV 光管故障(不亮), 同时 UV 光氧管传感器故 障,现场指示灯显示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副本;河南泉象实业有限 公司环保自查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技术规范说明;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利润表;大中小微 企业划分标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 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损坏的光氧管和传感器进行更换。2024 年 7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故障光氧管和传感器已更换完毕。2024 年 8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 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 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 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生 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2,1,1,1,1],处罚金额(X):36650 , 代入公式:36650=20000+(200000-20000)x[(1/5)2+(42+12+22+22+1 2+12+12+12)/(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366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叁万陆仟陆佰伍拾元(366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户 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 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