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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62 发布日期 2024-09-0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2 环罚决字〔2024〕2 号

 

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L9WP5B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化工三路北段尼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第三轮国家空气质量帮扶 组对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尼龙扎带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该公 司尼龙扎带生产线配套建设有两组 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 置(1#2#),现场检查时尼龙扎带生产线正在生产运行,检查发  1#装置 UV 光氧箱内 80UV 光管故障(不亮),2#装置 UV  光氧箱内 90UV 光管故障(不亮), 同时 UV 光氧管传感器故 障,现场指示灯显示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副本;河南泉象实业有限 公司环保自查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技术规范说明;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利润表;大中小微 企业划分标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 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42  ),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损坏的光氧管和传感器进行更换。2024  7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故障光氧管和传感器已更换完毕。2024  8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42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 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 ,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 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生 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2,1,1,1,1],处罚金额(X)36650  代入公式:36650=20000+(200000-20000)x[(1/5)2+(42+12+22+22+1  2+12+12+12)/(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366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叁万陆仟陆佰伍拾元(366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 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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