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31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昊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5〕8 号
平顶山市昊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989453430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大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勋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停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 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停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 运输,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民政 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企业提供的环评批复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水稳生产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5 年 03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03 月 17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 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 市昊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