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33 | 发布日期 | 2025-06-13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2 号
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1AUQ5D
地址:河南省叶县龚店乡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第十三 轮监督帮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气 工序未停产,上胶生产线、喷丝等生产线部分正在运行。该企业 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 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自 12 月 23 日 0 时,在全市 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 行通知”的要求,涉气工序未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提取时间:2025 年 3 月 25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 供单位: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 年 3月 25 日,证明目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 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供单位: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提取时间:2025 年 3 月 25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 年 3 月 25 日,证明目的: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询问笔录(提供单 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 年 3 月 25 日,证明 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现场勘验示 意图(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 年 3 月 25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 应);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提供单位: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 2025 年 3 月 25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 实,2025 年 3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5〕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执 行停止排放污染物措施。2025 年 3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 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要求落实到 位。
2025 年 6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 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 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 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排污状态, 内容:超限制范围 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 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 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 3, 3, 2, 1, 1, 1],处罚金额(X):98429,代入公式:98429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 3 / 5 )2 + ( 52 + 32 + 32 + 2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98429。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 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玖万捌仟肆佰贰拾玖元整(98429.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