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35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苏州银瑞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DB71K5XF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631号
负责人:李春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6月开工,在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东段631号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800吨银粉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经查明,你单位年产800吨银粉项目已安装单层配料罐8台、立式单层配料罐2台、不锈钢夹套式搅拌罐7台、离心机2台,其他公用工程已完工,属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显示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334.94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证据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节选内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平董办纪〔2023〕41 号)复印件、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吨球形纳米银粉项目审批及验收资料(复议件)、苏州银瑞新建项目专用生产设备和公共辅助设备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未批先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证据照片。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委托全权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节选内容。证明你单位建设年产800吨银粉项目应报批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项目。
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年产800吨银粉项目总投资额。
6、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平董办纪〔2023〕41 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与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隶属关系。
7、苏州银瑞新建项目专用生产设备和公共辅助设备清单。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年产800吨银粉项目专用设备和公共辅助设备。
8、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吨球形纳米银粉项目审批及验收资料(复议件)。证明你单位公共辅助设备项目的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1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2025 年 6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落实停止建设要求。
2025 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表 1)具体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非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你单位建设的年产 800 吨银粉项目总投资额 3349400 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6747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3494,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5, 1, 1],处罚金额(X):77438,代入公式:77438 = 33494 + ( 167470 - 33494 ) x [ ( 3 / 5 )² + ( 3² + 1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7438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柒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整(7.743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