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37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5〕2 号
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82H3M8A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夏店镇磨庄村村委会北 800 米
法定代表人:曹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你单位污水总排放口(厂区内西南角)、陆浑灌区东二干渠入河排污口(通过专用水渠排放)进行污染源执法检测取样,委托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送检)。2025年5月13日,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JC-015W-05-2025),①污水排放口(厂区内西南角)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mg/L、氨氮浓度为 0.232mg/L、悬浮物浓度为59mg/L;②陆浑灌区东二干渠入河排污口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mg/L、氨氮浓度为0.208mg/L、悬浮物浓度为128mg/L。你单位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为: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环淮河审〔2023〕2号)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 20mg/L、1mg/L 以内,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其中①污水总排放口(厂区内西南角)化学需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标 0.35 倍、0.18 倍,②陆浑灌区东二干渠入河排污口(通过专用水渠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标 1.2 倍、1.56 倍。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JC-015W-05-2025)送达你单位安全环保部工程师李会强,并签有送达回证。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你单位 2025年5月9日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5 月 9 日由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5 年 5 月 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一份(共5页)、《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环淮河审〔2023〕2号)一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应当执行的排污标准;
3、2025年5月15日,由汝州市环境监测站制作的《样品交接记录》一份(共1页)、采样人员合格证一份(共2页)、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共5页)、《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JC-015W-05-2025)一份(共2页)、2025年5月 9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六张(共6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共 1页)、2025 年5月15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 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2025年6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2025年6月9日污水总排放口(厂区内西南角)、陆浑灌区东二干渠入河排污口(通过专用水渠排放)污染因子检测结果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整改完成。
2025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2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1倍以上 2倍以下,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个,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3300吨,内容: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吨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5,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366400,代入公式:366400 =100000+(1000000-100000)x [(3/5)²+(3²+3²+5²+1²+1²+3²+1² +1²+1²+1²)/(5² x10)]x50%最终裁量金额:366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