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39 | 发布日期 | 2025-03-1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82环责改字〔2025〕2号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汝州市 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法定代表人:张致源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汝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2025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汝环监测(2025)008 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118mg/L、氨氮浓度为 0.726mg/L、总磷浓度为 0.32mg/L。你单位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一级 A 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浓度 50mg/L;氨氮浓度为 5(8)mg/L (水温超过 12 度执行 5mg/L,水温低于 12 度执行 8mg/L);总磷浓度为 0.5mg/L;总氮浓度为 15mg/L)。你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 1.36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3 月 10 日由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2、2025 年 3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壹份(共 12 页)、2025 年 3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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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报告书的批复》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应当执行的排污标准;3、2025 年 2 月 27 日由汝州市环境监测站制作的《废水水质采样原始记录》壹份(共 1 页)、2025 年 3 月 6 日由汝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汝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壹份(共 4 页)、2025 年 3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共 3 页)、2025 年 3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录制的现场现场检查视频、 2025 年 3 月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询问笔录份壹份(共 5 页)、2025 年 3 月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录制的调查询问过程视频,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局将在 30 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 2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