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44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5〕2号
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5H1P12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广阔天地乡杨庄村豫众物流园01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6月11日-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你单位对豫DP236X车辆2024年6月11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102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45.06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1时15分49秒,“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48.38kw;豫DQ3590车辆2024年6月11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342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13.83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1时47分06秒,“恢复到 100%VelMaxHP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 226.24kw;豫DG3616车辆2024年6月11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375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 175.26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 14时39分55秒,“恢复到 100%VelMaxHP 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181.21kw;豫DA3655车辆2024年6月11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343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95.32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4时18分52秒,“恢复到 100%VelMaxHP 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240.44kw;豫DJ8060车辆2024年6月14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215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 81.83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1时22分42秒,“从100%点下降到80%点阶段”显示测功机载荷为114.59kw;豫D1151W车辆2024年6 月20 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92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37.44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5时04分17秒,“从100%点下降到80%点阶段”显示测功机载荷为46.35kw;豫D1550V车辆2024年6月20 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 92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35.94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4时55分11秒,“从100%点下降到80%点阶段”显示测功机载荷为46.90kw;豫P5936车辆2024年6月20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276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84.35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5时59分13秒,“恢复到100%VelMaxHP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197.13kw;豫W7888车辆 2024年6月25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318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42.96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6时04分23秒,“从100%点下降到80%点阶段”显示测功机载荷为161.79kw;豫262779(该车为临时拍照)车辆2024年6月28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70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46.33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8时08分32秒,“恢复到100%VelMaxHP 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47.59kw;豫DX3331车辆2024年7月1日检测期间,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额定功率为180kw,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02.93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1时40分25秒,“恢复100%VelMaxHP 过程”显示测功机载荷为107.91kw。上述11辆车在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2.3.2.4、B4.3.1 规定中要求:B2.3.2.4 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B4.3.1 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
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你单位对豫DX3373车辆2024年6月11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61.44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9点50分29 秒-9 点50分37秒,测功机载荷为96.79-108.07kw:豫 DY5891 车辆2024年6月14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56.58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15点36分38秒-15点36分46秒,测功机载荷为160.52-198.67kw:豫PP9935车辆2024年6月28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80.39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14点53分39秒-14 点53分47秒,测功机载荷为61.04-61.72kw:豫D126H3车辆2025年1月6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58.49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13点38分38秒-13点38分46秒,测功机载荷为33.07-33.85kw;豫DE7130车辆2025年1月6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26.38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12点40分27秒-13点40分35秒,测功机载荷为97.92-99.05kw;豫DZ9778车辆2025年1月7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303.88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9点53分01秒-9点53分09秒,测功机载荷为214.54-217.14kw;豫DM2813 车辆2025年1月9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59.42kw,检验过程数据显示“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16点42分43秒-16点42分51秒,测功机载荷为193.1-214.2kw。(其中只有42分43秒时功率为214.2kw,其余8秒最199.05kw);豫DM151W车辆2025年1月7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曲线图显示扫描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79.56kw,检测过程数据显示“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时间段为12点06分12 秒-12 点06分20秒,测功机载荷为43.14-49.23kw。上述8辆车在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100%、8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功率显著降低,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4.3.3、B4.3.2规定中要求,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 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 PAU 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 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VelMaxHP 和80%的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2km/h。B4.3.2:在获得真实的VelMaxHP之后,应当继续进行功率扫描,直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VelMaxHP 低 20%为止。也可以在主程序中设定扫描结束速度限值,使扫描过程继续进行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VelMaxHP低20%以上,这样有利于检测员进一步诊断车辆的其他缺陷。
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你单位对豫DL5095车辆2025年1月8日检测期间,检验过程数据显示“加速阶段”最高车速为62.3km/h,功能扫描中从14点15 分04秒开始,车速为61.96km/h。该车在使用加载减速法时未按照最接近70km/h 开始功率扫描,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该车在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按照要求的最近接70km/h 开始扫描,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2.3.2.1b、B4.2.4 规定中要求。B2.3.2.1b: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挡下进行测量B4.2.4:提醒驾驶检测员选择合适的挡位,将油门踏板置于全开位置,车速应尽可能接近70km/h。如果两个挡位的接近程度相同,检测时应选用低速挡。对自动变速车辆,应提醒驾驶检测员使用 D 挡进行试验,不得使用超速挡进行试验。
上述行为涉嫌未按标准检测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车头照片截图、车尾照片截图、车辆详细信息、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2、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3、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4、行车证复印件;5、机动车检测收费单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