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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46 发布日期 2025-05-2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26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5〕1号

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9FC4CP4D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京汴中街范庄村 044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年 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验收报告中的两份检测报告颗粒物采样涉嫌不 是 HNJS2024-W0191,HNJS2024-W0201,检测公司为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1#炉和2#炉监控视频发现,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 2024年9月19日、20日、21日、22日对该公司1#炉和2#炉进行废气比对检测,使用低浓度烟尘采样器对颗粒物取样,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炉、2#炉排气筒直径 2米,测点距烟道内壁距离为 0.956D,大约为1.8米,而该检测公司颗粒物采样枪1.5米左右,采样枪长度不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第四条规定的检测点位数为 6时,测点距烟道内壁距离 0.956D的采样基本要求。1#炉2#炉排气筒直径为 2米,但在采样过程中固定为一个点采样没有多点移动采样枪,采样不规范,不符合《固定污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样 方 法 》(GB/T16157-1996)中第四条规定的不同直径的圆形烟道的等面积环数,测量直径数为1-2的,检测点位为 6-16个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3月5 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 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计量认证)(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低浓度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废气现场比对测定原始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采样后滤筒称量原始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一览表(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现场勘察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6日,我局 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规范检测并出具报告。

2025年3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河南省景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 日、6 日、7 日对中节能(平顶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 、2#炉CEMS在线监测设备重新进行了比对检测,并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编号为 HNJS2024-W0236-1 、HNJS2024-W0237-1的检测报告。

    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 排放工 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 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处罚金额(X):24000 ,代入公式:24000=20000+(100000-20000)x[(1/5)2+(12+22+12+12+12+12)/(52x6)]x50%,最终裁量金额:2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 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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