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49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25 环责改字〔2025〕4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25 环责改字〔2025〕4 号
平顶山市豫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95B850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李口乡西北村村北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26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分析 2024年5月13日-2024年11月20日车辆详细信息、检验过程曲线、检验过程数据、发现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出具虚假报告,具体情形为:
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2024年 5月13日,豫DR1287、豫DK8178、豫DT7555、豫DP7770、豫D8861学(教练车)、豫D6703学(教练车)、豫DR0696、豫DC6608,2024年11月19日豫A5211S、豫HK6468、豫DL7889, 2024年11月20日豫D98791。在该公司检测期间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18285-2018 B2.3.2.4 和 B4.3.1 规定中要求。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B.4.3.1 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注意:在首次对测功机系统进行计量认证时,需要对试 验样车进行3次峰值功率的平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VelMaxHP 的变化不应超过3次平均值的±2.0%,而且最大功率读数不得超过最小功率读数的105.0%)。
2024年10月23日,豫A6W999 在该公司检测期间“高怠速准备”阶段出现怠速状况,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8285-2018 A.3.3、3.16 规定中的要求。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维持15秒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3.16: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规定为 2500±200r/min。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车头照片、车尾照片、车辆详细信息截图、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在用车尾气排放(测)报告,车辆缴费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平顶山市豫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
2、平顶山市豫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2025年6月2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强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车头照片、车尾照片、车辆详细信息截图、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13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3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3份,鉴定证书2份,校准证书50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 11月20日期间,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平顶山市豫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5月份及2025年5月份员工工资单各1份、问题车辆缴费证明13份,证明你公司属微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24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