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9 | 发布日期 | 2024-11-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8 号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KHABM12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马庄乡李庄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芦春雨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生态环境 部帮扶组对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生 产记录发现该单位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35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自 11 月 8 日 18 时,在全 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 ”的要求停 止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2024 年 11 月 8 日 18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管控的通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单位: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
证明目的:管控期间应落实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 产的录像、照片(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 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 施);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 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管控期间未 落实管控措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叶县恒立 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 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 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
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 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其它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 1(台套)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 查封期 限自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查封(扣押) 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 放于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厂区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 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