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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9 发布日期 2024-11-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2 环查()字〔20248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KHABM12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马庄乡李庄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芦春雨

我局于 2024   11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1 11  日,生态环境 部帮扶组对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生 产记录发现该单位于 2024 11 11  日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435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11 8   18 时,在全 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 ”的要求停 止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2024 11 8   18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管控的通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单位: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

证明目的:管控期间应落实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  产的录像、照片(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  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  施);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  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管控期间未  落实管控措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叶县恒立  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 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  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

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取时 间:2024 11 12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其它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 1(台套)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 查封期  限自 2024 11 12  日起至 2024 11 19  日。查封(扣押) 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  放于  叶县恒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厂区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   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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