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66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5〕1号
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5H1P12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广阔天地乡杨庄村豫众物流园 01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立案查处的监察通知》和《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督办省级移动源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对通报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牌照豫DP236X、豫DQ3590、豫DG3616、豫DA3655、豫DJ8060、 豫D1151W、豫D1550V、豫DP5936、豫DW7888、豫262779(该车为临时牌照)、豫DX3331,上述11辆车在你单位检测期间检测方式为加载减速法,检测期间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2.3.2.4、B4.3.1 规定中要求。 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
豫DX3373、豫DY5891、豫PP9935、豫D126H3、豫DE7130、豫DZ9778、豫DM2813,上述7辆车在你单位检测期间在排放数据检测 100%VelMaxHP阶段功率显著降低。豫DM151W车辆在你单位检测期间,排放数据80%采样阶段显著降低功率,上述8辆车在该你单位检测期间使用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期间 100%检验阶段、80%检验阶段功率显著降低,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4.3.3、B4.3.2 规定中要求。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VelMaxHP 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 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 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VelMaxHP 和80%的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2 km/h。 B4.3.2:在获得真实的VelMaxHP之后,应当继续进行功率扫描,直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 VelMaxHP 低 20%为止。也可以在主程序 中设定扫描结束速度限值,使扫描过程继续进行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 VelMaxHP 低 20%以上,这样有利于检测员进一步诊断车辆的其他缺陷。
豫DL5095车辆在该你单位检测期间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期间功率扫描车速为61.19km/h,未按国标要求的最接近70km/h 开始功率扫描。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2.3.2.1b)规定中要求: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 km/h,但不能超过100 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挡下进行测量。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固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2份;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50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2025年6月12日,你单位委托段旭杰代表该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车头照片、车尾照片、车辆详细信息截图、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各20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 20 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 年6月11日-2025年1月9日期间,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6月份及2025年5月份员工工资单各1份、问题车辆缴费证明20份,证明你单位属小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1046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 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7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于 2025年7月 14 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425 环整复字[2025]2 号。复查中发现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5环责改字[2025]2号中要求,停止了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8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 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 年 8 月 8 日你单位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听证申请。
2025年9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你单位提出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诉求。所提供的证据有: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单;2、《整改复查意见书》;3、车辆召回重检报告。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单可证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整改复查意见书》可证明你单位及时改正了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听证会以你单位现场提供的《车辆召回重检报告》不完善,不足以证明你单位涉案车辆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听证会维持原拟处罚。
2025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认可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及时停止了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但涉案车辆危害后果轻微,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
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4, 1, 1], 处罚金额(X):216000,代入公式:2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2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16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10466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肆百陆十陆元整,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整,共计贰拾贰万陆仟肆佰六十六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