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102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荣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舞钢市荣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5WRLU6P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钢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梅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8 月 5 日接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转发环保部专业 81 组 7 月 15 至 7 月 30 日检查情况,舞钢市 荣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了豫 DZY216 等车辆,车辆型号、 发 动 机 型 号 、 燃 油 类 型 不 同 , 但 检 测 报 告 中 CALID 号 311GK64593720853 和 CVN 号 8961AE45 均相同该单位对上述 46 辆受检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经现场调查核实:一是现场没有找到 OBD 作弊器及遥控设 备,二是通过查看视频,该公司技术人员在检测过程中 OBD 恒 值且详细信息中 CALID 一致问题未发现有安装使用作弊器的动 作及行为。三是该企业也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召回 46 辆车辆,进 行了二次检测,积极消除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召回 46 辆车辆的复检报告;现场核查报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 给予行政处罚。”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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