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5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4 发布日期 2025-01-0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5 号

发布日期:2025-01-08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1 环查()字〔20245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58398016P 地址:舞钢市庙街乡和岭(冷岗村西 30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平正 我局于 2024 11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生产台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 管控措施停产的颚式破碎机电机、圆锥破碎机(细碎)电机、筛 分筛下物料皮带、筛分筛上物料皮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 (扣押)期限为自 2024 11 21 日起至 2024 12 30 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 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 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 11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