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5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84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5 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5 号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58398016P 地址:舞钢市庙街乡和岭(冷岗村西 30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平正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生产台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 管控措施停产的颚式破碎机电机、圆锥破碎机(细碎)电机、筛 分筛下物料皮带、筛分筛上物料皮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 (扣押)期限为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 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 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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