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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8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86 发布日期 2025-01-10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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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8 号

发布日期:2025-01-10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1 环查()字〔20248 河南新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CMQYEE7B 地址:舞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与柳叶河大道交叉口 8 号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彦岩 我局于 2024 12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省厅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督帮扶 反馈问题线索,对该公司 2024 12 17 日进行现场核查,经 调阅企业频监控,该企业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响应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未落实工业园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 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其它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注塑机两台、铸造机两台。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12 27 日起至 2025 1 2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新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场地。在 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 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 12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