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5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91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景科晟建材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5 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5 号 河南景科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7T78D5M 地址:舞钢市武功乡同关李村 法定代表人:王克明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3 月 7 日晚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景科晟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重污 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 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挤出、定型等涉气工序正在作业。未落实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橙 色预警 2 级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视频、照片、生产台账记 - 1 -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停产的生产设施:三条生产线的升降传送台设备。予以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景科晟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 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 - 2 -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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