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01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薛小伟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3环罚决字〔2025〕3号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3197406019559
住址: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10号院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年10月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向鲁山分局转送一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5082206401),报告显示型号为FL853的装载机尾气检测不合格。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FL853的装载机(环保号牌2-GD200280)与上述问题及车辆信息一致,停放于你在鲁山县张良镇王营村南搭建的物料棚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照片、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装载机报废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3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1月19日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FL853的装载机(环保号牌2-GD200280)于2025年11月10日交鲁山县瑞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报废拆解。
2025年12月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3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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