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24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于国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1环罚决字〔2025〕6号
于国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张八桥镇孔庄村东400米处一施工工地,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山东临工牌50铲车(环保号牌:3-GD170119)施工作业,我局委托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山东临工牌50铲车(环保号牌:3-GD170119)进行了尾气排放检测,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53m-¹,排放限值0.5m-¹,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于国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山东临工牌50铲车(环保号牌:3-GD170119)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于国强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于国强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于国强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4、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于国强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工作地点);5、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报告);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于国强;证明目的: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个人信息);7、平顶山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资质及检测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1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同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25年11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年11月2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国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现场于国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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