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55 发布日期 2025-12-2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郏县华盛硅微粉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1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25环查()字〔20253

郏县华盛硅微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0T0DL7P

地址:郏县茨芭镇平盘村

法定代表人:花纯年  

20251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2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通过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1215日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8号后,202512180时至4时存在违法生产行为,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 2025 12 18日监控视频,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破碎、筛分等涉气工序停产。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授权书 1 份,证明 2025 12 21 日你单位委托张雪顶,代表你单位配合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变更证明,证明郏县扬升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郏县华盛硅微粉有限公司。

5、《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 2025 1215日收到管控通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破碎、筛分工序的2台配电柜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1221日起至本次橙色预警预警响应解除后延后1天。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破碎车间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