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57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汇金铸件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5环查(扣)字〔2025〕5号
郏县汇金铸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962550038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产业集聚区三元科技产业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和平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并调取你单位磅单,发现你单位中频电炉有生产迹象,你单位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8号后,2025年12月23日存在违法生产行为,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入库单据,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金属熔炼等涉气工序停产。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授权书 1 份,证明 2025 年12 月 23 日你单位委托吴高辉,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8 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 2025年12月15日收到管控通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中频电炉配电柜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管控措施次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铸件车间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