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69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5〕 15 号
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D43KUJ1D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街道霍阳大道 1 号森地电
动车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时发现该单位堆放的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5 年 12 月 3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进行现场勘察,厂区院内建设有围挡,原料棚东侧堆放的硅石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 长约 7 米,宽约 3 米,高约 3 米, 占地面积约 21 平方米,堆放的原料硅石约 90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5 年 12 月 4 日,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张晓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 、2025 年 12 月 4 日,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堆存量证明,证明该公司硅石的堆存数量。
3 、2025 年 12 月 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 1 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证据 1 份共 4 页,证明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位置等情况。
4 、2025 年 12 月 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证明河南晶宝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公司院内堆放的硅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 年 12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2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1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7 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
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 占地面积, 内容: 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1],处罚金额(X) :19000 ,代入公式:190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2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9) ] × 50%;最终裁量金额:19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上一篇:魏某磊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杨某栋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