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12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某盼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5〕 17 号
张某盼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02********5627
住址: 河南省汝州市禄丰街西四排 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问题线索2025 年 11 月 10 日执法人员对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张盼盼个人所有的装载机(机械型号 : LG953, 产 品 识 别 码 : 91086453 , 发 动 机 编 号 :
CNFCG20137100006,生产日期为 2011 年 1 月)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施工作业时,经第三方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用 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对其排放尾气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检测报告(编号为:D25082506421)显示黑烟度测量值第一次 1.77(m-1)、第二次 1.52(m-1)、第三次 1.836(m-1)。按照国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0.8(m-1),你个人的装载机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张某盼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2 、2025 年 8 月 25 日, 由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D25082506421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个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挖掘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 、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张某盼个人提供的《租赁铲车合同》,主要证明主要证明张某盼为该施工机械责任人。
5、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 页),主要证明张某盼个人的违法事实。
6、2025 年 11 月 10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照片( 1 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张某盼个人机械的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照片( 1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11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 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型号:(LG953,产品识别码: 91086453,发动机编号:CNFCG20137100006)的装载机。
2025 年 11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张某盼个人的机械型号:(LG953,产品识别码:91086453,发动机编号:CNFCG20137100006)的装载机已治理,并由第三方出具的有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2025 年 12 月 1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规定的时限超过 5 个工作日,张盼盼个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