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14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某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5〕7 号
自然人:张某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张兴杰使用的环保号 牌为 3-GD112625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在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对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抽测时三次检测烟度值分别是:0.34(m⁻¹)、0.55(m⁻¹)、0.41(m⁻¹),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最大 值为 0.55(m⁻¹)。限值为 0.5(m⁻¹),结果判定不合格。《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5110306603。机械所 有人张兴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测报告报告 1 份编 号:D25110306603、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型号:环保号牌为3-GD112625 的空压机车辆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照片 4 份、现场 勘验笔录 1 份、现场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验示意图 1 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20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5〕12 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保养。待维修完毕经有资质检 测机构检测达标排放后方可使用。2025 年 12 月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通过复查你已整改完成,涉案车辆通过维修保养,自行委托有 资质的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复查,检测结果 报告编号:D25112712705,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0.08(m-1),排放限值为 0.5(m-1),结果判定合格。2025 年 12 月 1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5〕10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 元整(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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