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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015 发布日期 2026-01-1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 环罚决字〔20261

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9KDETN3P

地址:舞钢市杨庄乡寺山寨南 5 米 

经营者:张文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6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原名称为 舞钢市殡仪馆)于 1999 10 月建成,于 1999 11 月开始运行、 经营至今。你单位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 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 该殡仪服务中心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及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二)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经营者张文广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该殡仪服务中心经营者张文广本人身份信息,确认当事人作为合法主体资格。 

(三)原舞钢市殡仪馆(2022 9 月更名为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更名前后信息情况及当事人张文广和原舞钢市殡仪馆法定代表人张文广为同一人的情况,核心目的是证明经营主体的法律人格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佐证其在询问笔录所陈述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更名前后有关内容信息的 关联性、合理性。 

(四)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舞钢市殡仪馆的请示的批复》(舞政[1999]50 号)复印件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舞钢市 殡仪馆项目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舞政土字[1998]30 号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 中心 (原舞钢市殡仪馆)建设前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 权和同意建设的资格条件及建设位置的明确。 

(五)亮证执法照片 1 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执法身 份、执法合法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六)《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 份;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 份;现场照片证据 13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年和 2025 年度尸体火化量各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 局行政审批科提供的关于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有关环手续 和环保验收情况的证明 1 份;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 舞钢供电公司提供的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 20232024 2025 年度商业用电情况各 1 份。证明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违法事实。 

(七)2025 10 26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关于舞钢普生殡仪 服务中心有关环评手续受理、办理情况的说明》1 份。证明当天 核查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7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进行环保验收。2025 10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的期间内完成整改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将核查情况现场填写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张文广予以签字确认。并当天向你单位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481 环整复字〔20257 号)。2025 10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5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 2025 1031 日就处罚事项向我局提起听证。我局按照程序予以受理, 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决定于 2025 11 19 1530 分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于 2025 11 17 日向我局提出并 递交《延期听证申请书》。我局于 2025 11 18 日做出并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豫 0481 环延听通字 〔20252 号),同意当事人因身体健康原因提出的延期申请, 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后我局于 2025 12 4日恢复并进行了本案的听证。经过双方陈述、举证,决定维持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 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现场 取证情况及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舞钢市普生殡仪服务中心未 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7 3 日对你单位作出并送达 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 〔20253 号)要求的于 2025 10 25 日前完成改正违法行 为的要求,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保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内容。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 级 3,其他裁量因素依次为:排放污染物类别 3、项目应报批的 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 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 1、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裁量等级 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法定处罚金额 下限(N)10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5, 1, 1],处 罚金额(X)1306666.7 元,代入公式:1306666.7 = 1000000 + ( 2000000 - 1000000 ) x [ ( 3 / 5 )² + ( 3²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06666.7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 予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佰 叁 拾 万 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元 柒 角 (1306666.7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 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 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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