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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023 发布日期 2026-01-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晟恒洗染服务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12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01 环查(扣)字〔2026〕3 号

平顶山市晟恒洗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85BH9K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沙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麦霞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东环路交叉口附近区域开展无人机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房上方烟囱正在出烟。随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型号为 LHS1—0.09—Y101(2 蒸吨)锅炉,燃料为生物质,此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型号为 LHS1—0.09—Y101(2 蒸吨)生物质锅炉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市晟恒洗染服务有限公司洗涤生产车间南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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