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025 发布日期 2026-01-1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佳兴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5 号

汝州市佳兴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DTRF937G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杨楼镇下水村黎良路口南 100米路东院内 1 号

法定代表人:唐会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12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汝州市杨楼镇下水村开工建设的方便食品制造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汝州市佳兴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汝州市佳兴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5 年 12 月 10 日。2.证据名称: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和备案告知、备案回执。提供单位:汝州市佳兴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5 年 12 月 10日。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汝州市佳兴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5 年 12 月 10 日。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6.证据名称:现场勘察示意图。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食品制造业(14)等。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食品制造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28号),责令你单位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该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025 年12月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落实停止建设要求。

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12240,代入公式:12240 = 6000 + ( 30000 - 6000 ) × [ ( 3 / 5 )2 + ( 12 + 12 + 42 +12 + 12 ) / ( 52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22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壹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规财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