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43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某旭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5]5-1号
个人姓名:张某旭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10402********4532
住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平顶山市恒世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年处理2万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袋式除尘器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5日投入生产,经调查,你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3,现场检查证据照片,进货单据共8张;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证明,合伙协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平顶山市恒世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1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25年8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平顶山市恒世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经按照整改要求,停产到位。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5]13-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5]13-3号)后,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理由为:因为本人有病,急需用钱看病,才违法生产,现自愿拆除生产设备,请求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平顶山市恒世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对直接责任人张迎旭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3,1,1],处罚金额(X):109000元,代入公式:109000=50000+(200000-50000)x[(4/5)2+(32+12+12+32+12+12)/(52x6)]x50%最终裁量金额:109000元。
2025年12月12号我局召开听证会,出具了听证报告,报告意见为:同意办案人员意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拾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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