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61 | 发布日期 | 2026-01-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利民建材厂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2 环查(扣)字〔2026〕6 号
汝州利民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EU5R51
地址:汝州市钟楼办事处拐李村汝焦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兰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生态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汝州市利民建材厂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厂院内有工人正在进行装运作业。经现场核实,你厂生产车间内制砖机正在进行生产,有工人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1 月 22 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1 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基本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 份,无人机航拍和现场照片证据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情况;
3、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被询问人赵兰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况;
4、2026 年 1 月 22 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 1 份,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5、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下载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2 号)1 份,证明你单位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生产时段处于管控期间;
6、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6 年 1 月 21 日你单位收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2 号)的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已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收到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汝州利民建材厂制砖机生产线控制柜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厂区原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2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