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67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田某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5〕6 号
自然人:田某永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田某永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二)机械型 号 CGC208-8 挖掘机,生态环境部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号:D25082606407,该挖掘 机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依据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 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为 0.5(m-1),实 际检测数值为 1.8(m-1),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机 械型号 CGC2020-8 挖掘机现场照片、编号 D25082606407 超标 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1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5〕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2025 年 11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按要求整改完毕。2025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5〕9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 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 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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