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73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1环查(扣)字〔2026〕7号
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J8YB1G
地址:河南省宝丰县产业集聚区长安大道中部国际视光产业园16栋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后,焊接工段未停止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提取时间:2026年0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4、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0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地址平面图);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资料证明);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法定代表人证明);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0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环评资料);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资料证明);1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1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下达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12、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管控措施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管控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查封平顶山新晔眼镜有限公司涉气工段配电柜一套。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026年01月15日至本次重污染天气管控结束。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设备存放于在你单位厂房内妥善保存。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01月15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