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81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1 环查(扣)字〔2026〕 15 号
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G623D17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闹店镇小王庄村西 50 米
法定代表人:马磊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年产 600 吨高档树脂砂轮建设项目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管控期间,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 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政府启 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 预警(II 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施。);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 4 张(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 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后,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 级)减排措施 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4、现场勘验示 意图(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位置信息。);5、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基本信息);6、法定代表人白国钊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7、关于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高档树脂砂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高档树脂砂轮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信息);8、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高档树脂砂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高档树脂砂轮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信息);9、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 600 吨高档树脂砂轮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信息);10、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1 份(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 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磨具成型工段 1 台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至本次重污染天气管控解除时止。查封 (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市鑫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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