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88 | 发布日期 | 2026-01-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燚昶洁净型煤供应中心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2 环查(扣)字〔2026〕8 号
汝州市燚昶洁净型煤供应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3UAPU2H
地址:汝州市纸坊镇苏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中,不按规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措施。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 按规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1 月 22 日,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 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 份,无人机航拍和现场照片证据 1 份,现场视频证据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证明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情况;
3、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 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被询问人张彦斌为你单位经理,证明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况;
4、2026 年 1 月 22 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 1 份、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 的环保手续情况;
5、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下载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2 号)1 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时段处于管控期间;
6、2026 年 1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2026 年 1 月 21 日你单位收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平环 委办〔2026〕2 号)的送达回证 1 份,证明你单位已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收到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原料车间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汝州市燚昶洁净型煤供应中心厂区内。在此期间,你
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