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18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金马钢铁加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3 号
舞钢金马钢铁加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72487870L
地址:朱兰建设路西段经五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张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要求你公司提供自验收之日起(2023 年 9 月)至今的危废管理台账,你公司只提供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5 月 15 日,2025 年 2 月 15 日至 8 月 11 日废油漆桶入库台账,2024 年 1 月 4 日至 4 月 27 日废稀料桶入库台账,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 月 28 日废固化剂桶入库台账。2025 年 9 月 29 日提供 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12 月 25 日废油漆桶入库台账、2024 年、2025 年活 性炭入库台账、2025 年废油桶入库台账、2024 年、2025 年危险 废物入库台账,结合你公司提供的 2025 年 9 月 3 日至 6 日喷漆 房生产记录,期间产生的废油漆桶未如实建立任何台账,经查, 你公司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 息与现场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重不符,未如实建立危险废物管 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被授 权人身份证、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复印件;2024 年、2025 年危废转移联单;2025 年 9 月 23 日、9 月 29 日提供的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8 月危险废物台账;2025 年 9 月份喷漆记录,未按 照规定如实记录 2025 年 9 月份产生危险废物的台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29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5〕7 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为立即完善危险 废物管理台账。2025 年 10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 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1 月 13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 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 年 11 月 5 日,你 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是执法人员未要求该公司提供 9 月 份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25 年 9 月是否建立台账等问题。2025 年 11 月 20 日 15 时 00 分至 17 时 20 分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 钢行政执法大队 2 楼召开了听证会议,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执 法人员是否求该公司提供 9 月份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该公司 2025 年 9 月是否建立台账问题,经过双方陈述、举证,决定维 持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 实记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 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 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建 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 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 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 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0,代入公式:136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 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位于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 元)的行政处 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 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375-3990318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