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22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冉某新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10 号
冉某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3********9573
住址: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工业路 47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名下一台山东临工生产的 L956F 型铲车正在位于平顶山鼎昇沅工贸有限公司院内作业时冒黑烟,疑似尾气排放不达标。该机械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功率 162KW,产品编号 VLGL956FKM0607770,车辆型号规格清晰可辩。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该铲车悬挂环保登记号牌为 3-GD000682,无法提供有效的环保登记凭证,该铲车属于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铲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三次测量最大值为 1.36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标准限制(0.50m-1),检测结论为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你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2.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 1 份。3.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1 份。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3281480002260109004)1 份。5.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以上证据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收到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辆山东临工生产的 L956F 型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和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对该车辆进行了保养并对油品进行了更换。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辆整改情况现场复查时委托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复检,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三次测量最大值为 0.02m-1,排放限值为 0.50-1,检测结果合格。
2026 年 1 月 2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209房间备案。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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