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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37 发布日期 2026-01-2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侯某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482 环责改字〔2026〕11 号

 

侯某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02********5592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梁洼梁洼工人村梁北 12 栋

我局于 2026年1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汝州市小屯镇张庄村有一台装载机正在作业,未悬挂环 保标识车牌。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机械型号:865H;发动机型号:L9;信息公开号:CNFJG4000CLG000007000002)进行检测,经检测报告(编号:2026011701)显示,第一次检测数值为 3.79m-1,第二次检测数值为 4.02m-1,第三次检测数值为 4.22m-1,按照国 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准该机械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1日, 由侯伟伟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2、2026年1月17日,由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6011701 )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个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6年1月21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 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2026年1月21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共3页),主要证明侯伟伟个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型号:865H;发动机型号:L9;信息公开号:CNFJG4000CLG0000070000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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