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39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李站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 12 号
李站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7109199139
住址:叶县龚店镇小辛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24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昆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铲车(机械环保 号牌 :X-GD200198 )尾 气 的 现 场 检 测 报 告 。该 报 告 依 据GB36886-2018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检测结果使用自由加速三次检测结果平均值(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1.59(排放限值0.5),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非道路移动机械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站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检验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8月2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站伟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站伟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4、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站伟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5、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站伟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地理置);6、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李站伟;证明目的:李站伟个人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对该铲车的使用并进行保养维护;
2、该叉车尾气排放不达标前,严禁使用该铲车进行作业。
2025年12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该铲车已出售。
2025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 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5000=5000+(5000 -5000)×[(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问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1 月4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