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45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刘某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6〕3号
刘某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5********2013
住址:河南省郏县********村3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郏县众和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豫DR7700重型柴油货车存在冒黑烟现象。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车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刘某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豫DR7700 行车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某伟是豫DR7700重型柴油货车的车主,于2026 年1月13日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5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取证视频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车辆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3、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具有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4、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测视频1份,证明对你豫DR7700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进行现场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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