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53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某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6〕12号
张某委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5********2013
住址:河南省郏县******村7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郏县茨芭镇马山采区,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3-GD201257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存在冒黑烟现象。执法人员当即委托第三方对该挖机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某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某委是环保车牌3-GD201257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主,于2026 年1月14日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3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取证视频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3、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具有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4、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测视频1份,证明对你环保车牌3-GD201257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现场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保养,尾气处理装置进行维修,确保尾气正常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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