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63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大轻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6〕1号
郏县大轻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5JGXW8G
地址:郏县黄道镇黄南村西
法定代表人:崔晶晶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上级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库北侧地面有堆存过原料(石粉)的痕迹,占地面积长约6.5米,宽约9米,堆存的原料已清理入库,经核实2025年12月23日你单位在原料库北侧露天堆放有原料(石粉) ,未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郏县大轻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郏县大轻建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崔航航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书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 2025年 12 月 24 日你单位委托崔航航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 份、现场证据照片 7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涉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原料(石粉)清理入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