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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67 发布日期 2026-02-0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李亚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0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2 环罚决字〔20262

李亚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9209292736

住址:河南省睢县河集乡王庄村 2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1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 发现叶县洪庄杨镇建设路北侧洪西路东侧有一辆3G80098  小型挖掘机正在作业,无人机高空拍摄发现疑似有黑烟产生,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委托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一起前往现场,对李亚辉驾驶的 3G80098  小型挖掘机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 第一次检测结果m-1)0.55, 果( m-1)0.51  m-1)0.48,检测最大值 0.55(排放限值:0.5),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 页(提取时间:2026 1 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亚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3 页(提取时间:2026 1 14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亚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亚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4、现场照片 1 份,共 4 页(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李亚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李亚辉;证明目的: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个人信息);

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1 份,共 1页(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李亚辉使用得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1 份,共 1 (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8、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 1 份,共 1 页(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9、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证 1 份,共 2 页(提取时间:2026 1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1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67 ),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2026 1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叉车已更换机油、机滤()、治理尾气并经检测达标排放。

2026 1 2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62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 处罚金额(X) 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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