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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81 发布日期 2026-03-0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0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环罚决字〔2026〕2号

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FRQ1X

地址: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原2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樊明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新建30万吨光伏石英砂加工项目,该项目于2025年11月14日向汝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5-410482-04-05-771767),并委托平顶山坤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光伏石英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1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光伏石英砂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勘察)的过程和违法事实;

2、2026年1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共4张),证明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光伏石英砂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2026年1月6日,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4、2026年1月6日,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平顶山坤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书1份、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光伏石英砂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1份,证明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光伏石英砂加工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及报批情况;

5、2026年1月6日,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405-410482-04-05-771767)1份,证明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备案情况及投资额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6年1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27720,代入公式:27720=15000+(75000-15000 )×[(3/5)²+(1²+1²+ 2²+1²+1²)/(5²×5)]×50%最终裁量金额:27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舞钢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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