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94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姚某卫-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6〕 10 号
姚某卫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3316
住址:河南省叶县*********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叶县龚店镇汝坟店村卧羊山有物料堆存。经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姚松卫散煤堆放场院内堆放有一堆散煤已采取覆盖措施,但设置的围挡低于散煤堆放高度。经执法人员测量,堆放散煤长约 10.5 米,宽约 5.8 米,高约 3.4 米,围挡高度 2.2 米,占地面积约 60.9 平方米,约 93.2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无人机巡查照片(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通过无人机发现姚某卫散煤堆放场堆放物料);2、堆放散煤照片(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姚某卫散煤堆放场堆放散煤已覆盖但围挡低于散煤堆放高度);3、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照片(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姚某卫散煤堆放场堆放散煤高度、围挡高度及占地面积);4、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姚某卫散煤堆放场堆放散煤已覆盖但围挡低于散煤堆放高度);5、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 年 1月 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姚松卫散煤堆放场堆放散煤已覆盖但围挡低于散煤堆放高度);6、示意图(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姚松卫散煤堆放场地理位置);7、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7 日;提供单位:姚松卫;证明目的:姚松卫个人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6〕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堆放散煤进行清理。
2026 年 1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2 月 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6〕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10000+(100000-10000)× [(1/5)2+(12+12+12+12+12+12+12+12)/(52×8)]×50%;裁量类型管理类别未采用,该案处罚对象属个人行为,不是企业。最终裁量金额:13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36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问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2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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