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96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某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6〕9 号
张某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28112
住址:叶县**************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化工四路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台轮式装载机准备进场作业且尾气排放异常,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张俊辉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俊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冒黑烟现象);2、检验报告(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俊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现场检测的照片 (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张俊辉使用的叉车进行检测);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俊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5、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俊辉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6、示意图(提取时间:2026 年 1 月 13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张俊辉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地理位置);7、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 年 1月 13 日;提供单位:张俊辉;证明目的:张俊辉个人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2 环责改字〔2026〕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用并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6 年 2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经进行维修,经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为合格。
2026 年 2 月 1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22 环罚告字〔2026〕10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 素 裁 量 等 级(Bi): [] , 处 罚 金额(X): 5000 , 代入 公 式 :5000=5000+(5000-5000)×[(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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