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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11 发布日期 2026-03-0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李某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0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 环罚决字〔20266

 

李某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32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张庄居民区 13  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1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李宗现正在使用 1  台环保号牌为 2-GD170087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对汝州市宇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进行检修。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环保号牌(2-GD17008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现场执法检测,机械型号为 PD30,额定净功率为36.8KW),发动机额定转速为 2500r/min)、机械生产厂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排放阶段国 II。检测结果为,第一 15.42m-1)、第二次 12.07m-1)、第三次 10.5m-1),均浓度 12.62m-1)。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 1  排气烟度限值 II  类,额定净功率(Pmax19Pmax<37光吸收系数 1.0(m'”。检测结果超出               

    》(GB36886-2018)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判定为不合格。经现场确认, 该叉车系车主李宗现个人所有。李宗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6   1    1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以上内容由个人提供确认,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 2026   1    12   日, 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 3 );现场勘查示意图(共 1  );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使用的照片 1  张(共 1);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检测的照片 1  张(共 1   );出示执法证件照片(共 1  );叉车租赁合同壹份(共 1  );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 1  页);2026   1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5  );主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1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9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2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于 2026  2  4  日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6  2  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9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2  4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9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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