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14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郭某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8 号
自然人:郭某林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xxxxxxxxxxxxxx31
住址:河南省泌阳xxxxxxxxxxxx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15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 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检查发现,郭某林正在使用一辆非道 路 移 动 机 械 ( 国 三 ) 环 保 牌 号 :3-GL002051 , 机 械 型 号:CPCD35-WX2K 的装载机。经舞钢分局委托南阳福佑顺环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现 场 检 测 ,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编 号 为:3281480002260115003,(依据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 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为 0.5(m-1), 该装载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抽测时三次检测烟度值分 别是:2.30(m⁻¹)、2.26(m⁻¹)、1.02(m⁻¹),自由加速三次检验 结果最大值为:2.30(m⁻¹),结果判定不合格。郭某林正在使用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现场 检查卡 1 份、检测报告 1 份编号:3281480002260115003、现场证据照片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检查(勘验)1 份、现场 勘验示意图 1 份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22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 年 1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通过复查你已整改完。 2026 年 1 月 2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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