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16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赵某克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17 号
自然人:赵某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1199201171517
住址:舞钢市杨庄乡薛庄村川庄 06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14 日,我局委托南阳福佑顺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对赵某克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机械 型 号 QSL 挖 掘 机 进 行 现 场 检 测 , 检 测 报 告 编 号 : 3281480002260114004,该挖掘机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依据标 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 法》),排放限值为 0.5(m-1),实际检测数值为 2.91(m-1),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3281480002260114004、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 机械型号 QSL 挖掘机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20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16 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 2026 年 1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2 月 1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12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 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 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 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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