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31 | 发布日期 | 2026-03-1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蕴奥现代化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24 号
河南蕴奥现代化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CMJ2QG4N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街道园林路与长青路交叉口北 1000 米路东 1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开工日期),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褚庄村平煤大道南黄山寨西开工建设的加装电梯钢结构制造中心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蕴奥现代化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情况。2.河南蕴奥现代化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 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王成宝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加装电梯钢结构制造中心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额等情况。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份(共 1 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2 份(共 12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4 页 ),证明你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6 年 1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3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2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1, 1],处罚金额(X): 9640,代入公式: 9640= 5000 + ( 25000 - 5000 ) × [ ( 3 / 5 )2 + ( 12 + 12 + 32 + 12 + 12 ) / ( 52 × 5 ) ]× 50%最终裁量金额:96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玖仟陆佰肆拾元整(964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3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