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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38 发布日期 2026-03-1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田某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1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27 号

田某红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11********0013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辛北村 1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圣源昊北货场 200 米处一橘色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土石方作业,未上牌。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铲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检测结果第一次 0.36m-1,第二次 1.31m-1,第三次 0.91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 1.31m-1,超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5m-1),检测结果结论判定不合格。经现场确认,该铲车系车主田永红使用。田永红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无人机非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2 张;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使用的照片 2 张;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检测的照片 2 张;田永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 份;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1 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6 年 1 月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9 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年 1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检查时,车辆已停止使用,并驶离现场。

2026 年 3 月 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22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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