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43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凡某泳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18 号
自然人:凡某泳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7xxxxxxxxxxxxxx79
住址:河南省项城xxxxxxxxxxxxxx号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6 日,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 钢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凡某泳使 用的环保号牌 3-GK002784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平顶山市生态环舞钢分局委托的南阳福优顺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抽测时三次检测烟度值分别 是:2.66(m⁻¹)、1.75(m⁻¹)、0.35(m⁻¹),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 果最大值为 2.66(m⁻¹)。限值为 0.5(m⁻¹),结果判定不合格。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告编号:D25121214803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检测 报告编号:D2512112148030、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机械环 保号牌 3-GK002784 装载机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 察示意图、现场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7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5 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年 1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6 年 2 月 1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 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对你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的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 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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