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247 | 发布日期 | 2026-03-2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 8 号
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610155018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建设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贾亚飞
我局于 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6号)文件要求,舞钢市 2025年11月11日 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橙色管控措施为:切割等涉气工序停产。经调阅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现场监控设备视频发现,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11日8 时至 2025 年11月12日11时,两台数控火焰切割在不同时段进行作业,未按照管控措施要求执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及经营类型。
二、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贾亚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贾亚飞本人身份信息,确认当事人作为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亮证执法照片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执法身份、执法合法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平顶山市生态环境舞钢分局重污染天气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6份。证明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未执行 2025年11月1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两台数控火焰切割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年11月12日起至 2025年11月18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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