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61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王某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35 号
王某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5********2037
住址:郏县黄道乡黄北村 4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郏县众和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豫 DN0313 重型柴油货车存在冒黑烟现象。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车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涉嫌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车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1 份;车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1 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6 年 1 月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1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2026 年 1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16 号)要求对该车温度传感器螺母垫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垫高的螺母已拆除。
2026 年 3 月 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2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207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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